中华民国北平特别市政府对戏剧的查禁
张燕鹰
提要:民国时期北平的舞台上活跃着一批戏剧演员,如评剧的白玉霜,秦腔的李桂云,昆曲的白云生、韩世昌,京剧的四大名旦和四大须生等。一般人们所能看到的是群星的璀璨,戏剧的繁荣。而当时的北平市政府对戏剧究竟持何态度?有过什么样的戏剧管理机构?采取过哪些措施?效果又如何呢?以往关于北平时期戏剧状况的研究者们很少涉及于此。笔者拟从民国时期北平市政府审查戏剧的角度对上述诸问题的若干侧面加以初步阐释,敬祈时贤雅正。
本文引用资料主要是北京市档案馆藏的北平市社会局档案。
主题词:北平
戏剧
查禁
引
言
中国戏剧成熟于宋元时期。与世界各国的戏剧一样,都有酬神与娱人的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戏剧的酬神功能逐渐减弱,娱人的功能不断增强,同时又成为一般民众获取历史知识和接受道德教育的重要渠道。中国的历代统治者都希望通过戏剧对民众进行高台教化。如元末明初,高明所作《琵琶记》的男主人公蔡伯喈因为“全忠全孝”,便得到了后来封建统治者的赞誉。明太祖朱元璋曾把《琵琶记》比喻为“山珍海错”,说“富贵家不可无”。[1]同时,中国历史上各朝代的统治阶级对戏剧的查禁也是屡见不鲜的。
辽金元以降,北京一直是中国北方乃至全国的文化中心,戏剧活动相当繁荣。元代的北曲杂剧、明代的传奇和清代的杂剧,成为北京地区上至帝王、下到黎民百姓的重要娱乐方式。不论在宫廷、在王府、在会馆、在戏楼,还是在勾栏瓦舍,到处都能看到戏剧表演。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控制,对戏剧的查禁从未间断。元代曾有明确的法律:“诸民间子弟,不务生业,辄于城市坊镇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亵,并禁治之。”[2]并有:“倡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3]的规定。明代“正统间,北京满城忽唱《妻上夫坟》曲,有旨命五城兵马司禁捕。不止。”[4]清代则规定:“八旗当差人等,渐改旧习,不守本分,嬉游于前门外戏园酒馆。仍照旧例交八旗大臣步军统领衙门不时稽查,遇有违禁之人,一经拿获,官员参处,兵丁责革。并令督察院、五城、顺天府各衙门出示晓谕,实贴各戏园酒馆,禁止旗人出入。”[5]在封建统治者的长期压抑下,中国戏剧差不多成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宣传工具。
一、
北平市戏剧审查机构的建立
辛亥革命以后,特别是新文化运动中,中国的传统戏剧被视为旧文化的重要代表,当时传播新文化的知识分子们称之为“旧剧”,并开始对它们进行批判和改造。陈独秀指出:“旧剧如《珍珠衫》、《战宛城》、《杀子报》、《战蒲关》、《九更天》等,其助长淫杀心理于稠人广众之中,诚世界所独有,文明国人观之,不知作何感想。”[6]郑振铎说:“旧戏曲不是‘色情迷’,就是‘帝王梦’就是‘封建欲’,……且多颂圣之语。”[7]此后,汪笑侬、欧阳予倩等一批戏剧改革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对旧剧的改革。在北京地区,以梅兰芳为代表的戏剧改革者们编演了大量的新戏。1927年,北京的《顺天时报》还专门举行了梅兰芳、程艳秋、[8]尚小云、荀慧生、徐碧云等“五大名伶新剧夺魁”投票选举活动。其他演员也纷纷效仿,编演新戏。在编演新戏的过程中,水平参差不齐,良莠杂陈。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地区成立了专门的戏剧审查机构。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首都由北京迁往南京,将北京改为“北平特别市”,并开始筹备成立专门的戏剧审查机构——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1932年10月4日又拟定了《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规则》,经北平市政府第176次市政会议将“规则”改为“章程”后通过。1932年11月1日,在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第一次常会上宣布“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正式成立。随后废止了1928年10月颁布的《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简章》。[9]
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隶属于北平市社会局。会址亦设在社会局所在地(集灵囿)。该委员会成立之初,按照章程设委员9——11人,常务委员3——5人,各委员或委任,或聘任,均为兼职。下设保管组、审核组、收发组、文书组。该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聘任北平特别市政府第二科科长何元瀚、北平特别市政府行政股主任袁祚痒、北平市公安局第二科科长朱福庚,委任北平市社会局秘书吴曼公、社会局第一科(总务科)科长张毓麟、第二科(农工商科)科长蔡霖、第三科(教育科)科长彭庚良、第四科(公用科)科长李静澄、公益股兼救济股主任海寿铨、督学兼通俗股主任周炳烈、视察员朱家琏等11人为委员,其中吴曼公、张毓麟、蔡霖、彭庚良、李静澄5人为常务委员。[10]又委派社会局第一科文书股主任陈元章为主任事务员,郭汝年、连德惠、王禧戊、杨景桂、王桂增、陈保和、濮思畊、邓继佺、刘桂瀛、陶容海、柴景曦等11人为事务员。后虽屡有更迭,但人数一直无大变化。人员仍由市政府、公安局、社会局担任上述相应职务者组成。如1933年海寿铨辞职,其兼任的戏曲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之职即改由新任的公益救济股主任龚齐振接替;[11]1935年陈元章辞职,其所兼任的戏曲审查委员会主任事务员一职由新任文书股股长杨昭儁担任。[12]值得一提的是,徐幕云(京剧史研究家,著有《中国戏剧史》、《京剧字韵》等)曾因函陈《改良中国戏剧意见书》而被特聘为戏曲审查委员会委员,[13]他是唯一一位以非政府官员身份被聘任的戏曲审查委员会委员。
二、
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和审查程序
该委员会虽冠以“戏曲”,然其审查范围实非仅限于戏曲。因为戏曲虽然包括很多剧种(30年代的北平就有昆曲、京剧、秦腔、评戏等戏曲剧种),但不包括话剧(当时北平又称之为“白话剧”)。根据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章程以及社会局有关的档案记载,戏曲(包括一些以“风绞雪”[14]形式演出的“新剧”
、外埠来北平演出的地方戏等)、话剧,甚至包括在茶社、游艺社等处演出的曲艺,只要是首次在北平的剧院[15]演出剧目,都是该委员会审查的对象。
根据《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该委员会审查剧目的标准是:提倡富有民族意义者、描写社会生活富有感化力者、能增进民众一切知识者;取缔那些违反“党义”、有伤风化、违反事理人情者。凡属应提倡的,予以奖励,凡属应取缔者则令其加以修改,或处以罚金,直至令其停演。其宗旨是:力谋改善社会风化及辅助教育。
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对戏剧的审查包括剧本和演出两个方面。凡在北平新上演的剧目,不论是新编剧目,还是根据旧剧新排的剧目,都要首先由该剧表演团体的负责人和剧场经理将剧本送交戏曲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备案申请和演出申请。据该委员会第一次常会决议,对旧剧本一般只进行抽查,而对新剧本必须经过审查以后方可排演。1933年6月,尚小云的《芝龛记》因未经审查,就准备在哈尔飞上演,戏曲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吴曼公、张毓麟等于6月26日致函社会局长:“查报载,本月29日哈尔飞大戏院夜戏初次公演尚小云新排之全部《芝龛记》。查该剧并未将剧本送会审核即经公演殊属不合,拟由会通知该戏院饬其先将《芝龛记》剧本送经审核后再行排演,以符程序。”社会局长蔡元立即批示“如拟”。6月27
日戏曲审查委员会向哈尔飞大戏院发出通知。当天,哈尔飞大戏院赶紧向该委员会呈递了对该剧进行审查,请求准予备案和公演的声请书,6月28日,经该委员会批准予以备案后,29
日如期上演。[16]对于送交到戏曲审查委员会的剧本,除应符合前述审查标准外,还要剧本完整,并需附有本事说明,以便于该委员会核查。剧本审查合格后,即予以备案,剧本审查不合格的,不准备案。即使剧本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在该剧目排演或公演时,仍需由戏曲审查委员会派办事人员对表演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写成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送到该会,再由该会常务委员签请社会局局长核定,批复。只有表演与送审的剧本一致,才允许正式公演。表演内容如有与剧本不符之处的(主要是超出剧本范围或改动剧本原有唱词、唱段和念白者)则需要修改,并补交增加或改动内容的剧本送审,否则取消该剧的演出资格,严重的还会被停演、禁演。
三、审查的不同结果
经过戏曲审查委员会对剧本的审查和对演出的检查,有的顺利通过审查,予以备案并允许其公演;有的则是进行了一次或多次修改,才准许备案和公演;有的根本不准备案,甚至被停演、禁演。演员的表演,甚至服装、道具也会对审查结果有直接影响。
(一)顺利通过审查,准予备案并允许公演的剧目
这类剧目首先是从其他艺术形式改编成戏剧,而其内容是已由有关部门审查通过者。对这类剧目戏曲审查委员会虽然照例履行审查手续,但比审查其他剧本的程序要简单。如从电影改编的新剧《柳暗花明》。1933年11月4日,庆乐园经理诸子岩、奎德社经理李荣奎声请准予演唱,并呈上该剧剧本三部。该委员会主任事务员陈元章在剧本审查报告中称:“查此剧系按照电影改编。此项影片曾经中央电影审查委员会核准。”而该剧与电影“情节相同”,因而建议“准予公演”。该报告由戏曲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吴曼公等转呈社会局局长,很快(11月8日)该局局长蔡元便在报告上批示“可”。虽然该剧演出时仍要“派员检查”,并且“各场所唱词句多为剧本所无”,该委员会也只是要求“以后呈送详实剧本”而已,审查过程相当顺利。从12月20日起,该剧各本相继公演。[17]
其次是爱国剧目。1933年12月13日,王泊生将新编《文天祥杀身成仁》剧本送交戏曲审查委员会审查,在声请书中称:九一八事变以来,他就“戮力现(献)身舞台,力谋在戏曲上对人格教育近代情感有所建树,近成《文天祥杀身成仁》剧一本,拟不日在平上演,兹将原本呈请备案审查并准公演”。他同时还给当时在任的北平市社会局局长蔡元写了一封信,说明其创作该剧的目的是“志存气节”,“兹附呈稿一份,敬祈斧正并转贵局审核,早日准于上演为祷”。由于该剧属于戏曲审查委员会提倡的“富有民族意义者”,所以,局长蔡元当日就在其信上批了“收发排号”字样。12月14日,该剧本就交到戏曲审查委员会审查。经该委员会审查,12月16日由当时的代理主任事务员黄晖龄撰写的审查报告中称:“查该剧本,取材于宋元史料,描写志士爱国,及奸人卖国之情形,甚为切实,良足令人警省。拟准予公演,并批示奖许,以示提倡……”。12月18日,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吴曼公等人拟订了批件文稿,认为:该剧本“描写各情,均甚切实,足使社会人民,知所警省,洵堪嘉许。应即准予公演。……此批。剧本存。”12月19日由局长批准,20日即盖印封发。[18]类似的剧目还有《亡蜀鉴》、《曹刿扶国》等。
此外,一些根据旧剧新排的剧目,如扶风社马连良的《胭脂宝褶》,永胜社杨小楼、郝寿臣的《甘宁百骑劫魏营》、《坛山谷》,富连成社的《乌龙岗》,永春社李万春的《齐天大圣》等,也能够比较顺利地通过审查。
有的新编剧目,虽然荒诞,但只要不在前述取缔范围之内的,也比较容易被批准备案和演出。如李万春演出的《花轿娶悟空》,前半部分“多窃取《水帘洞》之结构,而中间八戒寻猴未得,坐唱小曲两段(一学刘宝全,一学託猴戏),又似乎《盗魂铃》”,后半部“多窃取《金钱豹》之结构,而中间悟空不变为小姐,反以猴身装饰,又似李逵之《青风寨》。……综观全剧并无根据,未免支离”,只因“尚无何违犯之处”而允许备案和公演。[19]
(二)、经过修改,准许备案和公演的剧目
在经过修改才准许备案、演出的剧目中,《爱欤仇欤》是比较典型的。该剧是奎德社的新编剧目。1934年9月17日,庆乐园经理诸子岩和奎德社经理李荣奎第一次向社会局递交了声请演唱该剧的声请书。9月28日,戏曲审查委员会主任事务员陈元章在审查报告中认为:该剧“以描写现代社会情形为主。但中段扮演恶霸率众,白昼强抢女子一节,殊与现代社会不合。最末因不正当恋爱,谋害自杀作为结局。方今自杀恶风甚炽,岂宜再加诱惑,拟批示不准演唱。”9月29日,社会局下发不准该剧演唱的批文。10月3日,诸子岩、李荣奎以“该剧本末段结局完全更改”为由,再次申请演唱。10月15日,陈元章在审查报告上写到:“经查此次改正,仍多未合之处,兹将此本逐幕删改,俾情节支离者,得以适合现代状况,恋爱谋害自杀者,改为遇救后努力救国,并将剧名改为《力挽狂澜》,以挽颓俗,拟即抄发此次删改清单”,开列了从剧名到各幕内容、乃至剧词长达7页的“剧本修正清单”,并于10月17日下发该批文。10月20日,诸、李二人将“遵照清单”修改过的剧本第三次交至社会局,申请备案和演出。在10月25日陈元章的审查报告终于认为:此次改过的剧本“尚属相符。……拟准予备案”。10月26日批准备案,10月27日下发该批文。[20]此外,《落霞孤鹜》(描写救济院生活)、《梁夫人》(写梁红玉抗金兵事)、《英雄与美人》(蔡锷与小阿凤)等,也都是经过不同程度的修改后才准予备案和公演的。
(三)、不准备案、演出的剧目
在这类剧目中,以有损民族形象和有伤社会风化的为最多。前者最具代表性的是《赛金花》,后者有《女店员》、《女萝村》等。
1934年11月15日,庆声社王斌如声请演唱《赛金花》。经审查,不准备案和演出。据11月17日陈元章所写的报告书,该剧有多种理由不能公演。其一,该剧写八国联军侵占北京时赛金花与德国军官瓦德西的故事,有描写“吾国人民之丧乱流离”,被外军枪击致死,“被外军笞辱不堪以至跪拜諂媚,丑态百出”,赛金花与瓦德西的关系“名为外交周旋,实则耻辱莫甚”;其二,赛金花的故事只是里巷传闻,如允许其演出,有“混淆听闻”之嫌;其三,剧中有“显贵职官,以及厮役商贾,因顾惜身家,不恤奔走赛氏之门,呼吁哀恳,以转求联军之庇护。是否全为事实,姑且不论。即令纯为事实,只为暴露国人孱弱之状态。激发国民勇气之谓何,直催挫之而已”;其四,“拳匪联军之事,早成过去。今日搬演赛氏之调护,连带及于联军各将之群欲屠城,欧西士兵之随意焚杀,被以弦管,登之舞场,既将益启人民仇外之思想,且该剧编制,亦毫无艺术之价值,更恐贻各界人士以不良之影响”,建议该剧“不准搬演”。当日,社会局长蔡元即批示:“不准演,剧本没收。”[21]
在不准备案和演出的剧目中,相当一部分是有伤社会风化的。如1934年1月12日,共和社社长聂海忱声请演出《女店员》等剧,据陈元章在1月15日所呈的报告:“该剧表演女招待因结识饭座,嫁人为妾,并有争风互殴情节,与女子职业前途恐生不良影响,且以‘女店员’三字号召,尤非所宜”因而“不准公演”。[22]
再如1935年3月27日,哈尔飞戏院经理任华甫声请公演《女萝村》。该剧描写一个有妻室,无子女的少年,因偶游尼姑庵,小尼姑与之有染并怀有身孕。少年则因贪恋女色,一病不起,临终留一玉佩,嘱咐小尼姑将其送给二人之子。小尼姑后来生子,年长得第,少年的原配妻子因见玉佩,经询问方知事情原委,遂与尼姑争子,孩子最后认祖归宗。陈元章在4月2日的审查报告中指出,该剧“与评剧《桃花庵》大致相同”。1934年1月曾批示评剧《桃花庵》不准备案,因此建议此剧“援例不准备案”。同日,社会局长批示“如拟”。[23]
此外,还有些剧目或因为字句脱落(如《风凄鹤唳》、《忠烈鸳鸯》《韩湘子三度林英》等),或因缺少本事说明(如《白玉楼》等),或者本来就是历代禁戏(如《留鞋记》、《割爱成仁》等)而不予备案的。
(四)禁演剧目
经过戏曲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被禁演的剧目主要是有猥亵表演的,而且大多集中在评剧。1933年2月15日,戏曲审查委员会的办事员陈保和递交了一份报告,称“奉天评戏表演及唱词诸多涉及猥亵”,
“坤角×××,表情最为猥亵不堪”,“此种评戏剧本极不一致,普遍检查诸多困难”,建议将三庆园、四明戏园和游艺园的园主传唤到社会局,“饬令转知演员对于有涉及猥亵之表演及唱词,务即改正”。并列出了《开店》(马寡妇开店)中的“思春”、“淫奔”,《枪毙小老妈》中的“辞活”、“会审”,《夜审周子琴》(胭脂判)中的“跳墙”、“夜审”,《败子回头》(金不换)中的“妓院”,《高成借嫂》中的“夜宿”、《美凤楼》中的“相亲”、“洞房”,《枪毙驼龙》,《王定保借当》中的“借当”,《王小过年》中的唱白,《东斗星》中的“更衣”,《双婚配》中的“洞房”,《花为媒》中的“偷相王五可”,《逛小河沿》中的“逛河沿”、《独占花魁》中的“背凳招客”等表演猥亵的情节、场次。特别是《枪毙驼龙》一剧,“奸盗邪淫,四者俱全,应绝对禁演”。戏曲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吴曼公等人建议对上述剧目“分别禁演”。[24]
有的戏主要是由于演员在演出时穿戴服饰不当而被禁演的。其中最著名的是评剧《拿苍蝇》。1933年11月9日,戏曲审查委员会办事员陈保和在一份报告上说:“奉派检查×××所演《拿苍蝇》是否有伤风化等因,遵即前往。……×伶及两女伶分饰苍蝇精”,着白色卫生衣裤,长筒丝袜,红色兜肚,裤长不及膝,紧裹其身,外披翼形氅衣,由苍蝇成精起至被天兵捉拿止,除“生子”一幕着衣裙外,其余各场,均着上述衣饰。且全场电灯熄灭,用五色电光,照耀台上,该伶等且歌且舞,宛如裸体,剧情及唱词,亦均极猥亵,实有审查章程第五条乙项第二款情事。[25]……”11月10日,该委员会常务委员吴曼公等建议“拟通知该园禁止演唱”。同日,社会局长批示“如拟”。次日,便通知广德楼戏园、梨园公会停演该戏,又至函公安局,该女伶“嗣后无论在何戏园,均不得再行演唱此剧”,“并转饬各区署知照,随时取缔”。[26]
四、民国时期北平市查禁戏剧的特点
民国时期的北平市政府通过社会局下属的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对戏剧的查禁主要有三个特点。
有效施行戏剧查禁措施的时间短
北平作为北京地区城市名称是从1928年国民政府首都南迁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22年间,其中还有日伪时期改北平为北京的8年,时间跨度本来就很短。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1928年虽然筹备成立,并颁布了《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简章》,但该委员会直到1932年正式成立以后才真正有效的开展了对戏剧的查禁,而且基本上只延续到1937年“七·七”事变之前。日伪时期的查禁戏剧,既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内,现存档案中这方面的记载也很少。1945年北平光复以后,该委员会基本上是以社会局的名义从事活动。由于战乱不断,经济萧条,市民生活艰难,该委员会多是对各个戏剧表演团体的重新登记,以及调解戏剧界业内相互间的矛盾。几乎见不到戏剧审查的记录。当时各种各样的戏剧表演活跃在北平的舞台,一些恐怖的、暴力的、淫秽的戏剧演出未能受到应有的查处。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北平和平解放之初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军事管制委员会文化接管委员会通知北平各戏剧团、社暂时停演《游六殿》等55出含有毒素剧目之举。[27]
地方性强
北京作为一个城市的历史已有3000余年,作为都城的历史也已800余年。自辽代把北京作为“南京”后,历代政府都以北京作为都城,其政府发布的各项律令(包括与戏剧有关的律令),一般都具有全国性而不局限于北京城。只有民国时期的北平失去了都城的功能,作为“特别市”,其各项律令和制度,只适用于北京地区。不仅北平的戏剧表演团体演出的剧目要接受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外埠戏剧演出团体所演剧目,不论其在当地是否允许公演,凡到北平首次演出的剧目,也都要由北平市戏曲审查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但北平市的各项律令和政策,在外埠并无约束力,因而其有关戏剧审查的各项规定都具有极强的地方色彩。
剧本审查与表演检查并重
纵观历代的戏剧查禁,大部分只是关注剧本的内容,虽然也有不少有关表演的审查规定,但多侧重于淫秽、猥亵动作方面。很少有对同一剧目既进行剧本内容审查,又进行表演检查,而且这种检查是以剧本内容作为主要参照系而不是直接对演员的表演做出评价的。民国以前,更没有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地方政府对每一个新搬上舞台的剧目都必须将剧本审查与表演检查相结合的明文规定。因此可以说这是民国时期北平市查禁戏剧最突出的特点。
结
语
综观戏曲审查委员会对戏剧的审查过程,可以清晰的看到该委员会的工作曾一度使北平的戏剧舞台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净化,演员的表演与剧本对照进行剧目审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戏剧表演的灵活性,但演员的表演也因此更加规范化了。而对剧本严格审查的各项具体措施则使戏剧文学,特别是戏曲文学在规范性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对戏剧文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注释:
[1]
见《南词叙录》。
[2]
见《元史·刑法志·四》。
[3]
见《元史·选举志·一》。
[4]
见明徐充《暖姝由笔》。
[5]
见《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五(刑杂犯)》。
[6]
见《新青年》第4卷第6号。
[7]
见《文学论单集·新文学大系》。
[8]
此时“程艳秋”尚未改用“程砚秋”之名。
[9]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48)。
[10]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1-24、 J2-1-96、J2-1-164)。
[11]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1-122)。
[12]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1-164)。
[13]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中“北平市社会局聘书第1491号”(J2-1-138)。
[14]
所谓“风绞雪”,是当时的一种演出形式。在同一出戏中,不同的演员可以用不同戏曲
剧种(如京剧、评剧、秦腔等)的唱腔、念白进行表演。
[15]
当时北平剧院和影院分工明确,影院属于电影院业商业公会。
[16]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100)。
[17]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58)。
[18]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97)。
[19]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261)。
[20]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58)。
[21]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256)。
[22]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98)。
[23]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100)。
[24]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102)。
[25]
即“有伤风化者”,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48)。
[26]
见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3-102)。
[27]
见1949年3月25日《北平新民报》。